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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共有物,可聲請強制分割?

案例:
張先生問: 我與胞弟繼承先父遺產,共有一戶透天店面,該屋屋齡已近四十年,破舊不堪,無人居住,該屋早期未辦理保存登記,如今只有地價稅無房屋稅,本人是否可僱工拆除只保留土地?
我想賣掉房屋,但弟弟不想出售,我想將我一半產權賣給他,但他說沒錢不買,我可否請仲介代售,價金平分,如他不拿,再將另一半價金提存法院?如上述方法仍無法解決,我可否向法院提出不動產共有物聲請強制分割,以便早日解決此一難題?

律師李國源答:
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,就是指該屋沒有所有權狀,無法辦理買賣移轉,但是沒有所有權狀不代表是無主物,他仍是父親留下的財產,屬於兄弟共同繼承共同持有,若您自行僱工拆除,弟弟可以控告您毀損。

在弟弟拒絕賣屋、賣土地的情況下,除非您的持分超過二分之一,比弟弟還要多,否則不能自行出售,將一半的價金提存到法院,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,取得您應有的部分。
依《民法》第八二三條規定,各共有人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,除非該土地或房子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的期限,在空屋的情況下,當然可以要求分割;至於分割方法,《民法》第二二四條規定,依雙方協議訂定,如果無法協議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,用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,或變賣共有物,將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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