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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濫桃花電郵誹謗,可存證提告?

案例:
身心俱疲的女子問: 曾追求我遭拒絕的王先生離職後仍不斷騷擾我,我說無意交往,他卻常打不出聲的電話騷擾,我不勝其擾只好將手機停用,接著他又寫e-mail誹謗我,我只好將e-mail帳號停用。
現在他又不時打到公司妨礙我上班,甚至打給同事放話,現在只要電話響都讓我害怕,終日擔心緊張根本無法正常上班,甚至失眠,我不知道要怎麼去面對一個無法理性溝通的人,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?

律師孫治平答:
看了您的來信深表同情,想不到一般女孩子夢寐以求的追求者出現時,來得太兇、太猛也是令人無福消受的。您在信中有提到對方曾以電子郵件誹謗您,對方若有誹謗的行為,即構成《刑法》加重誹謗罪。

您可將該信件留存列印下來做為證據,證明對方確實有誹謗的行為,並以此控告對方誹謗,至於提告的方法可至警局製作筆錄,表示要對王先生提出告訴,也可至地檢署按鈴申告,或以書狀指明要告的對象、事實及罪名提告,書狀可直接以郵寄或窗口遞狀的方式提出。

由於加重誹訪罪屬於告訴乃論罪,您提告後,只要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隨時可以撤回,如此進可攻、退可守的方式,應該可以有效的赫阻對方的不理性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