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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人已死,擔保者仍需代償債?

未具名讀者問:
我是男友房貸的連帶保證人,男友因繳不起房貸燒炭自殺,日前法院寄來公文,指我需要出庭處理房子的事,公文上被告是我和前男友的名字,他的家人決定拋棄繼承,但我是連帶保證人不能拋棄繼承,而我又要養父母,也無力負擔,該怎麼辦呢?

律師張欽昌答:
《民法》第七三九條規定,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保證人代負履行;第七四○條規定,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,保證人都得一肩扛起。

繳清也無所有權
因此不論主債務人是否死亡,當他未付房貸時,銀行對保證人都可請求全額清償,所以不論您的前男友是否自殺,既然您是保證人,銀行都可向您追討,且債權長達十五年。
而男友父母是否拋棄繼承,同樣不會影響銀行向您追償債務,只是當您清償債務之後,原來可轉向繼承人求償,但因為對方拋棄繼承,您只能夠獨力負擔債務。
麻煩的是,因您不是繼承人,縱使繼續繳房貸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,只能請求銀行拍賣房子後,看能收回多少金額,不足部份再與銀行協商,盡量降低您負擔的比率,目前只能希望房子賣價好一點,足以扣抵欠款。
為人做保只有責任沒權利,一旦債務人無法支付,連帶保證人即成被追討對象,所以也要提醒讀者,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前,一定要慎思。